收養登記服務指南
一、收養登記機關
國內收養登記,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中: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在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二、收養登記的條件
?。ㄒ唬┦震B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ǘ┦震B登記當事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有關條件;
?。ㄈ┦震B登記當事人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三、收養登記的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報批—登記—頒證
四、收養登記材料
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以及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單身收養的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訴訟文書、配偶死亡的提供喪偶證明,收養人和被收養人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辦理收養登記,送養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單人照片,組織作監護人的需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五、收養登記時限
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七、辦理要求:每周三,上午8:30-12:00,下15:00-17:30
????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一窗口受理
???八、咨詢電話:2465979、2465982
???投訴電話:7613566
?
?